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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方丽萍与彭翠兴、黄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萍,黄某荣,彭某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058号原告:方某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丽娜,广州市越秀区广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担保人:李杵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晓港东二马路23号102房。被告:黄某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丽萍诉被告黄志荣、彭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丽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方丽萍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审 判 员  易超前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文蓓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