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竹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治安诉被告韦兴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治安,韦兴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绵竹民初字第581号原告魏治安,男,汉族,54岁。被告韦兴全,男,汉族,46岁。委托代理人袁国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治安诉被告韦兴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晓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2日、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出庭参加了诉讼。因原告魏治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5月21日的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魏治安负担。审判员 任晓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森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