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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淑亚与侯志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亚,侯志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张淑亚,女,194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志同,男,194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淑亚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灞民初字第2239号民事调解书和本院(2010)灞执字第54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侯志同支付案件款357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侯志同因借款纠纷在新城区法院执行,因其退休工资被新城区人民法院冻结,且无固定工作,生活困难。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被执行人侯志同将案件款950元交付本院,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淑亚,剩余案件款34750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00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静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