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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29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林成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成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2930号罪犯林成顺,男,1972年4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成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4年4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成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成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成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成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成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