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54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高健与马景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健,马景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5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健,女,1976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浩,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景军,男,1971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韩英华,北京市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景县(马景军之兄),1963年2月9日出生,自由职业。上诉人高健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9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健于2014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健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高健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高健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560元,由高健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屠 育代理审判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李凤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