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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詹承宝与陈春梅、张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承宝,陈春梅,张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承宝,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上诉人詹承宝为与被上诉人陈春梅、张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蕲春县人民法院(2013)鄂蕲春民一初裁字第00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詹承宝于2014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詹承宝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詹承宝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俊审判员 廖 刚审判员 涂建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