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6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曾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1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2日被逮捕,同月28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叶瑞瑞。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1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于同年4月3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桂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叶瑞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底至5月29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项某、池某(已判)结伙在瑞安市银座广场A幢2单元1603室内摆设赌窝,召集董某、张某、戴某、虞某等十余人以搓“塘下硬软”麻将、“买财神”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每三圈向每位赌客抽取1粒筹码(1粒筹码计2000元)、“胡双财神”的赌客抽取1粒筹码的方式抽取头薪,累计抽取头薪150余万元。其中,林某(已判)受雇佣在赌窝内负责分发筹码、记账、结算赌资等工作。2013年5月29日,该赌窝被公安人员查获,项某、池某、林某均被当场抓获。案发后,池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50万元。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池某、项某、林某、叶某、尤某、陈某乙、董某、李某、戴某、虞某、张某、王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账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银行转账明细,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讯问笔录,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能自首,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瑶缪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