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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845号原告何某某,女,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方忠生,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何某甲,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以被告何某甲已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其愿意给被告何某甲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素芬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剑峰附引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