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三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邯郸市金鼎典当行有限公司与河北安普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青苹果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金鼎典当行有限公司,河北安普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青苹果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河北冀石远景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三初字第52号原告:邯郸市金鼎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东北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高俊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子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冀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河北安普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郭文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邯郸市青苹果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19号。被告:河北冀石远景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原邯郸市华昊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县环西路北头。法定代表人:孙立新,公司董事长。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奎、刘新丰,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邯郸市金鼎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安普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青苹果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河北冀石远景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邯郸市金鼎典当行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樊子雷,被告河北安普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青苹果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河北冀石远景石油钻采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邯郸市金鼎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金鼎典当行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金鼎典当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00元,减半收取46850元,由原告邯郸市金鼎典当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建平代理审判员 孙 佳代理审判员 聂亚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晓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