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沛民初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梁金秀与沛县商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金秀,沛县商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01915号原告梁金秀,女。委托代理人杨XX,男。被告沛县商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沛城镇汉城商都。法定代表人朱广恩。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金秀诉被告沛县商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金秀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金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金秀撤回对被告沛县商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金秀负担。审 判 长 权 伟审 判 员 李艳玲人民陪审员 张令怀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卿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