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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7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禹保伟与王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保伟,王建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7502号原告禹保伟,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振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涛,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禹保伟诉被告王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保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保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方希存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阎素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