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75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禹保伟与王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保伟,王建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7502号原告禹保伟,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振华,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涛,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禹保伟诉被告王建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禹保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保伟撤回起诉。审判员 方希存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阎素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