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占国与任永贵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35-2号申请人杨占国,农民。被申请人任永贵,市民。委托代理人陈静,市民。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4)昌民诉前保字第35-1号民事裁定书,对杨占国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杨占国于2014年5月21日以提供相等数额的反担保金30000元为由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号轻型厢式货车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杨占国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0K8**号轻型厢式货车的查封。审 判 员 王印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