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58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杨某某,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4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150元。审 判 员 南相禄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