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南二中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与被告陈健、任媛媛、琼中富豪酒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陈健,任媛媛,琼中富豪酒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南二中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住所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北路153号。负责人李发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维强,男,汉族。被告陈健,男,汉族。被告任媛媛,女,汉族,系陈健之妻。被告琼中富豪酒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自治县海榆路营根镇人民政府旁。法定代表人曾少言,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与被告陈健、任媛媛、琼中富豪酒店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以诉讼标的大,即6616925.07元且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其辖区内为由,裁定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3日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以被告陈健已经清偿债务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没有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1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忠贵审 判 员 符嘉华代理审判员 张模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永正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