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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罗某,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肖某,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罗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4年5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