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足法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罗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罗某,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肖某,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原告罗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于2014年5月21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彭黎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