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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民初字第488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刘存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刘存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488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中街,组织机构代码80249173-7。法定代表人张越,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万波,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存臣,男,1954年11月3日出生,已于2013年7月17日死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与被告刘存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琬萱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的必备实质要件之一便是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在本院送达起诉书副本过程中,发现刘存臣已于起诉前死亡,不具有适格的被告主体资格,故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琬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瑞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