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濉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周南南与常旺德等3人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南南,常旺德,刘成英,常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周南南,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常旺德,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刘成英,女,195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常青青,女,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03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9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本院在诉讼期间,依据申请执行人周南南的保全申请,于2014年2月25日冻结了常旺德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产品8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常旺德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产品人民币8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杰审判员 王 浩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