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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郴苏诉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与黄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黄伟林,龙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苏诉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被执行人黄伟林,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苏仙区良田镇人。被执行人龙筱玲,女,汉族,1964年11月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制作的(2012)郴苏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黄伟林、龙筱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伟林、龙筱玲银行存款38834.31元(含诉讼费317元,执行费47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8834.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