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浔执恢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与湖州荣文织物涂层有限公司、杨战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湖州荣文织物涂层有限公司,杨战荣,朱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浔执恢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泰安。负责人:张建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州荣文织物涂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杨战荣。被执行人:杨战荣。被执行人:朱子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浔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州荣文织物涂层有限公司、杨战荣、朱子文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138882.60元及逾期利息。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州荣文织物涂层有限公司、杨战荣、朱子文的相应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湖州荣文织物涂层有限公司、杨战荣、朱子文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振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凯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