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14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都军波、王晓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都军波,王晓英,王林成,刘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146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都军波。被执行人王晓英。被执行人王林成。被执行人刘文玲。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都军波、王晓英、王林成、刘文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9403.59元,未执行,余款已执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杰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