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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路保琴、王琴等与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刚,路保琴,王琴,王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保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琴,系路保琴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欢,系路保琴之。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保金,男,1959年6月9日生,汉族,住磁县磁州镇敦化街西后街**号。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福山,男,194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磁县磁州镇阜才街西湖小街*号。上诉人王志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县民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志刚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志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山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