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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万增、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万增,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716号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理事长。被告李万增,男,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身份号码1324324********。被告李华,女,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身份号码×××。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万增、被告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耿凤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