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中立终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魏红与山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红,山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济南三能仪表有限公司,济南远大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海亭,彭怀东,彭剑雄,刘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立终字第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红,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董事长。原审被告济南三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彭怀东,总经理。原审被告济南远大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王海亭,总经理。原审被告王海亭,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原审被告彭怀东,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莒南县。原审被告彭剑雄,男,1970年7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原审第三人刘媛,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魏红与被上诉人山东九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济南三能仪表有限公司、济南远大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海亭、彭怀东、彭剑雄、原审第三人刘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2)历商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亦未提交减、缓、免上诉费用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红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用,为此,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向其邮寄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一份,限其自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本案的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查询,上诉人魏红于2014年5月7日签收上述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至今未能交纳本案的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魏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何 萌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