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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新兴村村民委员会、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人民政府与李洪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新兴村村民委员会,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政府,李洪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新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法定代表人:盛永满,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蔡林海,该村村委会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政府。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乡新华村。法定代表人:金昌浩,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才玉颖,该乡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洪禄,男,汉族,1949年7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田万富,男,汉族,1951年10月7日生。再审申请人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新兴村村民委员会、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李洪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鸡民终字第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朝鲜族乡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燕明代理审判员  吕一由代理审判员  付 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茂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