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邱育梅与许仁三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被执行人邱某某。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邱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法执行。至此,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益伟审 判 员 蒙 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