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4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XX,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4151号原告:程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朱文彩,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XX,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号码:XX本院在审理原告程XX与被告董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树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