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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执行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山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鑫方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山天工贸有限公司,厦门鑫方洲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山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东洋路199、200号厂房D,组织机构代码68529075-9。法定代表人曾焕家,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鑫方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路408号一层1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9991419-8。法定代表人叶丽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山天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鑫方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鑫方洲实业有限公司公司人民币439097元(包括本金432707元、执行费639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亚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