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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罪犯陈永松故意杀人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0866号罪犯陈永松,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2004)松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永松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陈永松的刑罚,经本院于2008年5月至2011年1月二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罪犯陈永松减刑建议,于2014年5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6日在湖北省荆州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永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松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二季度至2013年三季度获得表扬四次。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公示材料、庭审笔录及检察机关出庭意见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永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3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琳审判员 全 华审判员 朱圣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