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任启全、陈秀琼与任德伟、李红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启全,陈秀琼,任德伟,李红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任启全。申请执行人:陈秀琼。被执行人:任德伟。被执行人:李红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任启全、陈秀琼申请执行任德伟、李红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责令二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德伟、李红丹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南门西街19号附2号非住宅房一套和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南门西街19号翠堤雅居2号楼3单元1层2号、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文峰街二段33号瑞露嘉都二期第11幢3-801号两套房屋。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