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召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召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1年2月23日,回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任某,男,生于1972年4月1日,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本院审理的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