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康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北京九州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曹广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九州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曹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康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九州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法定代表人关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广林,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康保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九州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广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康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九州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即通知被执行人曹广林按时履行应付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广林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广林在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广林在康保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121005******的存款3539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军审判员 张 晖审判员 张淑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