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执异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2014)温瑞执异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蓓玮,薛舒羽,王建新,薛孝开,余丽琴,薛行锡,贾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异字第31号执行异议人薛蓓玮。执行异议人薛舒羽。上述二执行异议人的法定代理人薛小莲。申请执行人王建新。被执行人薛孝开。被执行人余丽琴被执行人薛行锡。被执行人贾玉香。俩执行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2日进行公开听证。俩执行异议人的法定代理人薛小莲、申请执行人王建新到庭参加听证。上述被执行人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建新与被执行人薛孝开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1日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薛孝开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黎明村薛东路504室房屋(产权证号120**)予以查封。现执行异议人于2014年5月7日提起执行异议。两执行异议人述称:2008年11月13日,父母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对共同财产即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黎明村薛东路504室房屋归我们共同所有。因此,该房屋已不属于我们父亲薛孝开所有,故请求法院解除查封。提供的证据有离婚证一份及离婚协议书一份,以证实该房屋归俩执行异议人所有。申请执行人王建新辩称:该房屋产权在法院查封时仍登记在被执行人薛孝开名下,故应驳回执行异议人的异议。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薛孝开与薛小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01年1月2日生育长女薛蓓玮,2007年9月2日生育次女薛舒羽。2008年11月13日,执行异议人之母薛小莲与被执行人薛孝开协议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作了约定: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黎明村薛东路504室房屋归长女薛蓓玮和次女薛意漩共同所有……。该房屋产权人在本院查封前尚登记在被执行人薛孝开名下。另查明,申请执行人王建新以被执行人薛孝开于2011年7月21日向其借款30万为由提起诉讼,本院以(2013)温瑞商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薛孝开等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33.6万元。本案已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现于2014年1月23日终结执行程序。认定上述事实有执行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述,执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现涉案的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黎明村薛东路504室房屋在本院查封时虽登记在被执行人薛孝开名下,但在2008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薛孝开与薛小莲在离婚协议书中已将共同财产即上述房屋赠送给俩执行异议人,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发生债的关系在2011年。故对执行异议人薛蓓玮、薛舒羽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温瑞执民字第5471号执行裁定书关于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薛孝开名下坐落于瑞安市上望街道黎明村薛东路504室房屋的查封。二、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小珍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