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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成兰与薛拖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初字第52号原告王XX,女,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临县城庄镇城庄村人,农民。被告薛XX,男,1971年12月18日生,临县城庄镇城庄村人,农民。原告王XX与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XX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6月依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到一起,1993年1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共同生育长子薛XX,现已成年,现打工,2004年2月12日收养女儿薛XX现在城庄小学上学,现随我生活,婚初,夫妻还可以,但是被告爱玩麻将,常将家里的一点钱输掉,我好言相劝被告,但被告不思悔改,为了孩子我忍气吞声,勉强共同生活。2011年,被告说要内蒙古做生意,让我去内蒙古,可我去后,被告将我给他转账的三万元钱取走人也从此再未见面,丢下我们母子三人不管了。原被告生活间在老宅上修建平房两间。原告起诉并要求女儿由其自己抚养,抚养费由其负担,谁名下的债务谁偿还。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8月依俗举行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1993年补办了结婚登记。1994年4月24日原被告共同生育儿子薛XX,已成年,打工。原被告共同收养女儿薛XX,2004年2月12日出生,上小学。现随原告生活。初婚,夫妻关系尚可,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夫妻关系发生了变化。2011年被告欠下赌债到内蒙古做生意后,弃下妻子、孩子、老人,出走他乡,至今下落不明,审理中被告长子薛XX、被告父亲薛XX证实被告出走下落不明这一事实,无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其共同财物平房两间。上述的事实有原告的起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证实是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三年之久,且下落不明,致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主动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并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且放弃分割相关财产,应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37条,第3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薛XX离婚。二、原、被告女儿薛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负。三、原、被告共同新修的平房两间归被告所有。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建岗审判员 :刘佑勤审判员 :杨红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琴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