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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执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霍保武与程锡毫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9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保武,程锡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128-9号申请执行人霍保武被执行人程锡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锡毫在银行的存款72890.8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斐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