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执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霍保武与程锡毫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9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保武,程锡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128-9号申请执行人霍保武被执行人程锡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程锡毫在银行的存款72890.8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建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斐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