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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仁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仁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13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万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芹,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方俊,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闵锋,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万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万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分别于2014年5月15日、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和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万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深圳市万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0019元,减半收取5010元,由原告深圳市万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7374元,减半收取13687元,由被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保民人民陪审员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