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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台山市和兴拉链有限公司诉开平市仁冠服装有限公司、林园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山市和兴拉链有限公司,开平市仁冠服装有限公司,林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台山市和兴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勇彬。被告开平市仁冠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太。被告林园,女,1971年8月26日出生。原告台山市和兴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平市仁冠服装有限公司、林园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经传票传唤,原告台山市和兴拉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财产保全费472元,合计937元,由原告台山市和兴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戚锦洪审 判 员  梁治平代理审判员  黄文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素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