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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滨商初字第03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滨商初字第0309号原告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26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2224251-1。法定代表人杭玉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虹。委托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国泰路北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4212848-0。法定代表人陈仁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兴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0元(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冰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