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法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2014)海法执字第11-4号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与广西防城港碧海轮船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广西防城港碧海轮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法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仁捷。委托代理人林志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碧海轮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小钦。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南方轮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碧海轮船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钦民二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碧海轮船有限公司名下的“×××”、“×××”号船舶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扣押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碧海轮船有限公司名下的“×××”、“×××”号船舶;二、扣押期限为一年,自本裁定书送达时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代理审判员 任海军代理审判员 劳建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天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