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海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桂兰申请宣告钟立财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海特字第25号申请人:张桂兰,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木兰县,系钟立财之妻。委托代理人:王宏明,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桂兰(以下简称申请人)要求宣告钟立财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以钟立财于2013年10月30日0430时许,随“大旅捕1041号”渔船出海作业时,在38°23′N/121°33′海域与韩国籍“KY-VENUS”轮发生碰撞,落水失踪,经搜救无果,有关机关证明钟立财已无生还可能为由,请求本院宣告钟立财死亡。经查,钟立财,男,汉族,与申请人为夫妻关系。2013年10月30日0430时许,随“大旅捕1041号”渔船出海作业时,在38°23′N/121°33′海域与韩国籍“KY-VENUS”轮发生碰撞,落水失踪,经搜救无果,经大连旅顺渔港监督证明,其不可能生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的规定,于2014年2月18日发出寻找钟立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钟立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钟立财在出海时落水失踪,虽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故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系钟立财的妻子,申请宣告钟立财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钟立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施 瑒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姝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