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东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美华与被告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美华,金堂,李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633号原告何美华,女。委托代理人何玉桂,男,系原告何美华妹夫。被告金堂,男。被告李艳丽,女,系被告金堂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美华与被告金堂、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美华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金堂、李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美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美华撤回对被告金堂、李艳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美华负担。审 判 员 赵霞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