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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东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何美华与被告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美华,金堂,李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东民初字第633号原告何美华,女。委托代理人何玉桂,男,系原告何美华妹夫。被告金堂,男。被告李艳丽,女,系被告金堂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美华与被告金堂、李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美华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金堂、李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美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美华撤回对被告金堂、李艳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美华负担。审 判 员  赵霞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