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马某某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张某某诉马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4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马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马某某银行存款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继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