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法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杨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刘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薛法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马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我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薛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7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4年3月1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马某所有的鲁D*****号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