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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景芳与江苏永业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芳,江苏永业集团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王景芳。被告江苏永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甫。委托代理人常保生。原告王景芳诉被告江苏永业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景芳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景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王景芳负担。审 判 长  阚 伟人民陪审员  张广群人民陪审员  张玉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