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胡耀强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上刑二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1991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2014年5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同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7日晚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同村村民庄某某在上蔡县党店镇胡家村路口东南角地摊上喝酒,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经由胡家村路口向北行驶100米时,被上蔡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3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庄某某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4)584号检验鉴定被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查获现场方位图,上蔡县公安局上公(交)行罚决字(2014)05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党店派出所出具的无前科证明,抽血照片、视频资料,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立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