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郴苏诉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谢小玉与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坪田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苏诉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谢小玉,女,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农民。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坪田村四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制作的(2011)苏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坪田村四组银行存款83942元(含诉讼费930元、执行费1142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839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煜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旻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