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潮民初字第0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丁良托与缪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良托,缪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潮民初字第0331号原告丁良托。被告缪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建平。委托代理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良托与被告缪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良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丁良托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