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金武为诉郭灵西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武为,郭灵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531号原告金武为,男,生于1937年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彦松,陕西正义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灵希,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生。原告金武为诉被告郭灵希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4年4月9日庭审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对该案中止审理。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写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恢复诉讼,准许原告金武为撤回对被告郭灵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金武为承担。审判长 张文正审判员 康 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