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扬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奥曼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奥曼特科技有限公司,镇江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奥曼特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镇江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奥曼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镇江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扬开商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本金486410.26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4323元,并承担执行费726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扬开商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安和执行员  赵国民执行员  张有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金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