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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翠屏执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云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小容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云飞,杨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翠屏执字第320-1号申请执行人:陶云飞,男。被执行人:杨小容,女。本院在执行陶云飞与杨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014年5月2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翠屏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孝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