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25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晶晶 来源:百度“”